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征收的进程也随之加快,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农村妇女宅基地的安置、“女儿户”少分补偿补助费等有关分配安置纠纷日益突出,相比往年出现增多的趋势,这种 “重男轻女”传统习俗和“多数人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农村妇女的正当权益,她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现了反复信访等乱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些对农村妇女权益处理不公的乱象,违反了法律法规,背离了中央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农村,突出的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古老的中国传统观念里,“出嫁女”是不能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的,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等违法现象。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出嫁女”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1.现实生活中,广义的“出嫁女”的范围
(1)出嫁外村或城镇后,户口没有迁出的妇女;
(2)外村嫁入,且户口随之办理了本村落户;
(3)嫁出去后,没有生活来源,并保留有家庭承包地迁回原籍的;
(4)外嫁后,没有迁出户口,离婚后在本村居住生活的妇女;
(5)迁回原籍的离婚妇女,且在本家庭具有承包地的;
(6)嫁出去后,因为利益分配,将户口迁回原籍;
(7)再婚的“嫁入本村的妇女”;
(8)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的妇女,并一直居住生活;
(9)与出嫁女相关的人员,如离婚协议约定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子女、嫁入本村与其一起生活的子女、出嫁女的丈夫等。
2.出嫁女土地利益和安置补偿分配的障碍
(1)传统婚嫁观念的影响,还有多数村民的利益驱使;
(2)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等相抵触;
(3)当地基层组织的审查和监管缺失等,造成妇女合法权益难以的到救济。
(4)“出嫁女”参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安置的法律基础
3.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
(1)原始取得,即基于出生取得,户籍在本村未迁出,为本村常住人口,在本本村家庭有承包地,或在本村居住生活。
(2)加入取得,则包括基于婚姻、收养或者政策性原因的移民迁入等。
4.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丧失
(1)死亡;
(2)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获得成员同等待遇;
(3)取得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
(4)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以上情况还不能涵盖所有农村的复杂情况,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联系我们,免费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