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因此可以看出,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都是业主说了算,而此条例也是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二、强拆是不是何时都能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曾王振宇明确指出,违建不得在夜间强拆。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如果遇到不按程序进行拆迁的,被拆迁人就要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