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中,诉讼请求是每位当事人都依法享有的诉讼权,从而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证据是法庭上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案件真实情况是最准确的反映。
但是,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很多被征收人似乎并不完全了解。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质证的相关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有着重要性。
行政诉讼质证,是指在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对质、核实,从而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若干解释》第31条也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若干规定》第35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