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告知书:
这个征地公告是”“拟征地公告”,在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下来时,会提前预告一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同时在告知之后,被征收人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
二、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
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府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
四、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