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误拆”中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第一,征收方和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房屋征收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第二,征收方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即只要征收方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该以征收方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根据上文对于“误拆”的定性,“故意”有可能是征收方所为,也有可能是施工方所为。因此对于那些并非是由征收方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许多被误拆人在遭遇“误拆”时,都选择了以施工方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但是不利于对征收方进行追责。
“误拆”是违法行为,是“暴力拆迁”的变种。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