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多被征收人在遭遇“误拆”时,往往会产生疑惑,究竟是“误拆”吗?到底应当如何定义“误”呢?
实际上,在维权实践中,“误拆”一般都会被定性为是“故意拆除”。当然这种“故意”,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的故意,征收方可能会暗示施工方“误拆”被误拆人的房屋;或是故意未给施工方表达清楚,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二是施工方为了尽快完成受托事项而故意“误拆”。具体来说,“故意”体现在许多方面。
第一,“误拆”一般均因为征收方未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拆除对象、拆除范围。由于具体的施工方是受征收方的委托,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对于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否则就很有可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明确而未明确时,有理由相信这是征收方的故意行为。
第二,征收方、施工方对于被误拆人的辩解不理。一般情况下,在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除行为前,被误拆人都会明确表示自己的房屋不属于拆迁范围或是尚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是不能被拆除的。而且,征收方和施工方对于拆迁范围和对象都应当是明确、知晓的。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房屋被“误拆”,那么很明显是故意而为。
第三,征收方或是施工方声称被征收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由于是否是“违法建筑”,是不由征收方和施工方进行认定的。因此以“违法建筑”为借口而“误拆”,一般都可认定为是故意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