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牢记,不能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因有二:
第一,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当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表明被征收人认定、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案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款不满意,除了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外,更不能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
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征收补偿款,就意味着其与政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即不再是适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给被征收人立案了。
因此,被征收人应当放稳心态,如果对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和征地补偿款不满,不要慌张,稀里糊涂就随便签订了协议、拿了补偿款,应当及时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在必要时咨询律师,得到他们的专业帮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