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此,如果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意见,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内及时提出,避免因为错过时间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二、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按照上文所述,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