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据此,我们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这些基本原则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其精神也贯彻于《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条文之中,房屋征收补偿要合法,必须遵循上述原则。
公平补偿原则的含义:
所谓“公平补偿”,是指房屋征收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自然不能损害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的利益。
公平补偿原则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2)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不得区别对待。
公平补偿原则的表现:
(1)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被征收人应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
(3)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