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话,放在我们征地拆迁维权中,也是同样适用的。希望各位被征收人,识别自家房屋征收与补偿目前所处的阶段,知道在当前的阶段,自己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在这一阶段,被征收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征收前提:为了公共利益。
《征收条例》第2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前提:为了公共利益。至于什么叫“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8条作出的概括性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践中,常常出现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行征收行为,实际上却征而不用或者用于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政府的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虚构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征收,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二是调查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三是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是征收决定及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