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据此,我们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这些基本原则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其精神也贯彻于《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条文之中,房屋征收补偿要合法,必须遵循上述原则。
决策民主原则的含义:
所谓“决策民主”,是指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民主原则的表现:
决策民主原则不仅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例如:
(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