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迁中,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首先,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上述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则维持原评估报告;若原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则由出具原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最后,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则按照《征收条例》第26条的规定处理,也即:如果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然有异议,则要针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