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的套路很多,“以租代征”便是其中一种。所谓“以租代征”,是指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实践中,“以租代征”常常表现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
针对“以租代征”,首先要强调的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规避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直接进入市场的一种行为。总的来说,“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
具体而言,“以租代征”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此外,在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中国家也都明令禁止“以租代征”行为。
以上就是“以租代征”行为的违法依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