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下很多人被拆迁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又将自己的房子再加盖,可是加盖的房子就真的有补偿吗?
对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依据以上规定来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就不能在被征收房屋上自行加盖、抢栽、改变房屋用途等。如果加盖、改变房屋用途抢栽,将会被认定成为违建,而不给补偿。
并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且通过以上相关规定来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有关部门就会冻结办理涉及到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比如加盖、扩建房屋等无法获得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征地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儿,是促进城镇化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只要是拆迁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实施,不然只会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同时也让相关部门失去公信力。对此专业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防止拆迁方的使出的各种陷阱以及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