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过程中,征收方往往不按照正规程序实施拆迁,甚至有的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十年前的。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拆迁补偿按照以前的拆迁标准对被拆迁人补偿合理吗?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施行新的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对于补偿标准,各地的适用期限也有所不同。例如河南,在《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就中指出:要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