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条例只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而不包括承租人。因而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公房被拆迁的,需要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买私的公房,已经变成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作为被征收人获取房屋征收补偿;
2.没有买私的公房,一些地方拆迁政策是,可以在拆迁时进行买私(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很多):
(1)如果在拆迁时公房的承租人也没有变更的,则承租人可以视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
(2)如果在房屋拆迁时该承租人已经不在了,其家人一直居住在房屋里并办理承租人变更的,则新的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
(3)如果在拆迁时公房的承租人也没有变更的,但是在房屋拆迁时该承租人已经不在了,其家人继续居住却一直不办理承租人变更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承承租权,获取房屋征收补偿。
3.没有买私的公房,在拆迁时没有买私政策,由房屋所有权人(即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有房屋征收补偿,但需要对给公房承租人其他房屋供其继续承租。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