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方对于征地拆迁与补偿工作享有知情权。
根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对该决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应当载明相关事项,即征收补偿方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进行宣传和解释。
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主要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并将这些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方进行公布。
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若征收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就补偿达成一致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其次,《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也规定了被征收方享有相应的知情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该方案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了,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上述的规定均保证了被征收方对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收补偿决定等事项均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征收方应当积极主动的向被征收方进行公告,被征收方应当知晓自己有此项权利,对于应当主动公开却不公开的信息,被征收方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捍卫自己的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