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评估过程中收到的政府文件和最终评估结果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知,被征收方首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方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同时,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干预。
由于房屋评估结果报告是不仅是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谈判的基础,而且在后期维权中可以通过审查评估报告内容进行维权,主要包括审查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方法是否合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质、评估报告的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这些都是维权的重要凭证,因此被征收方一定要保存评估报告。
此外,若被征收方对于评估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进行复核。若对复核结果存在异议,则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申请鉴定。在此过程中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申请复核评估的申请书、申请鉴定的申请书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