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而不得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在征收集体土地之前,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由此可见,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之前若没有征地批文就开展工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方若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存疑,可以直接向其申请公开该征地批文信息,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方的权利,被征收方在此过程中应当积极行使该权利。若征收方拒绝了被征收方的这一申请,被征收方可以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咨询查证,这一过程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容易,但被征收方切不能轻易放弃,对于越难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越说明该征地拆迁行为可能属于违法行为。此时,被征收方可以选择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申请相关部门公开征地批文信息。
此外,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存在征地批文,首先应当查看该批文的作出主体是否适格,只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利批准征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对其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明确征地批文存在有效期限,被征收方在看到征地批文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内,根据《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若在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由此可见,被征收方在征地拆迁项目中,首先应当查看该征地拆迁项目是否具备征地批文,实践中常存在没有征地批文就进行土地征收的行为。同时,对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得的征地批文,被征收方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该征地批文的作出主体和有效期。对于侵犯自己权益的事项,可以通过寻找该过程中的违法点牵制征收方从而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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