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一: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获得的房屋坍塌时需要进行回收。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公民死亡后,其房屋属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不属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对该房屋进行继承。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因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对房屋进行继承,而无法继承宅基地。在房屋坍塌前,房屋所有权属于继承人,一旦房屋坍塌,则房屋和宅基地需要进行回收。
类型二:房屋屋主去世,无人继承的农村房屋。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无人继承,同时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于国家所有。因此如果农村房屋的屋主去世,其并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赠人,则表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国家可以对其房屋进行回收。
类型三: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购买的房屋。
根据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可知,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同时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可知,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其住房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由上述规定可知,农村的宅基地并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对于户口为城镇户口的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购买,此类农村房屋需要进行回收。
类型四:闲置坍塌的房屋。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若房屋由于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导致实际土地使用者发生变更的,在依法进行审核批准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实际土地使用者;同时对于空地或房屋坍塌拆除后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土地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由此规定可知,在农房闲置坍塌后,若两年之内没有修复的,房屋可能会被回收。因此在实践生活中,切记要及时对坍塌的房屋进行修复使用,避免房屋可能被回收的情况。
类型五:已经达成拆迁协议后的房屋。
若征收双方就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后,被征收方在获得征收补偿后,原有的房屋应当根据协议规定进行回收拆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