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中,若出现村委会买卖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村民肯定有权拒绝村委会或拆迁方的强征行为,并向当地的相关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
在一个征收项目中,村委会的地位究竟如何,是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去及时了解和获知的。
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法律对村委会做了哪些规定,广大被拆迁人又该怎样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就做出决定,甚至有些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挪作他用、甚至私吞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第1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明确了对于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手段,为广大维权者以后对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