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市、县人民政府,村委会并没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相关工作。但很多时候,在现实生活中会发现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实施工作中非常的活跃。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首先,一种情形是村委会接受了征收方的委托,从而协助征收方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等行为;还有一种情形是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追求土地财政收入和项目的进度,不注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还没有获得或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急于征地的情况下,让村委会来劝说村民进行非法拆迁工作,而真正的拆迁方在幕后操控指挥,一旦出事就将责任推给村委会,把自己的责任撇清。所以大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定要多注意正在进行拆迁项目的法律性质,是不是公权力的征收行为。如果模糊不清,被征收人与所谓的村委会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等说好的补偿款得不到兑现就糟糕了。
农村的土地性质虽然属于集体所有,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并没有权利超越法律规定,自由的处置村集体土地。
法律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然而,在现实这样的事情却时有发生,村委会或拆迁方虚构征收土地的事实,转手将土地卖给开发商以谋取暴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