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经写明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即便是“外嫁女”,在婆家没有分到地的时候,在娘家的地也不能收回。
新修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一款规定,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意思也就是说,不论是男是女,不论年龄大小,只要是家庭成员就得在证书上一一列明。这个规定也是从侧面保证了农村妇女的权益。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