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者均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由于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因此行政复议成本相对较低、期限较短。而复议决定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同样直接产生“胜诉”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少当事人会将行政复议作为首要选择。复议决定在结果上可能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可能维持原行政行为,还可能驳回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或复议申请。通常意义上当事人“败诉”需要继续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时,不同复议结果对被告主体、管辖法院要求不一,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制定的时间久远,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又在不断更新补充,两者之间的尴尬在于不少司法机关一看到行政复议决定便自觉代入格式条文,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正诉求置之不理,要求当事人变更被告或者将当事人指引到错误的法院管辖。行政复议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经复议后行政诉讼状的撰写通篇都是知识点,稍有不慎很容易踩雷,这需要对案件侧重点进行把握。因此,不建议当事人自行操作,以免误事儿,因小失大。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