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确实有占用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的特例,该条中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且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简单来说,即使满足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特例,也要完成“占多少、补(恳)多少”的还恳要求。
另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经过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综合来看,以补交罚款,作为占用基本农田盖建房屋作为非农用处,是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