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村委会未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村务事项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委会作出的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
“村民自治权”实际上是村民自主参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大小村集体事务的一种权利体现,而不是村委会或部分村委成员成为“土皇帝”,自主对村民进行单方面管理和治理的依据。
村委会应当依法尊重每一位村民的法赋权利和基本利益,而村民也应当积极获取自主进行权利救济的相关法律知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