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实践中,伴随着违法强拆行为,多会出现满足《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法定事由的情形,如为达到强拆作业目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等;以及明显侵犯被拆迁人房屋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该类征地拆迁侵权案件中,被拆迁人应当取得的就不仅仅是拆迁方施舍般给予的少量拆迁补偿,还有针对拆迁方的侵权行政行为依法可主张的国家赔偿。
根据上述所举法条内容可以明确,在征地拆迁中,大家主张国家赔偿的依据是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有时伴随着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侵犯被拆迁人相关权利的是强拆过程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当这些侵权行为满足《国家赔偿法》中对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情形的,被拆迁人就有了取得赔偿的权利。
需要提醒,如果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未超出合法范围的,那么就不满足所说的侵犯被拆迁人权利的前提了。
如市县级法院已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仅依法对房屋实施腾空强拆的,不属于侵犯被拆迁人房屋财产权利,被拆迁人不能仅就依法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主张行政赔偿。但此时被拆迁人仍可以主张合理的拆迁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