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也就是说,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评估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其二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定价。
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部分被征收房屋并没有可依据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可以参考,该类情况下,确定拆迁补偿时对评估结果的倚重性会更强,在该类情况下被拆迁人要尤其重视评估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以及评估结果是否准确。
综上所述,原则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终补偿价格的定价依据应当是在充分考虑分户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参考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对房屋包括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奖励费用进行充分补偿。另外对于营业性用房还要给予充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性规定就是“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分别来看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原则性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数额的依据主要是被征收土地的年产值,以及地方政府依据耕地补偿标准规定的具体补偿标准。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的确定,由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交易条件相对严格,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难以找到可以作为参考的市场交易价格,实践中重要在遵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确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