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征地行为有无强制力,就要确认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在一些明显违法的征地活动中,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被强征的。结合实践,总结几类明显违法可以拒绝的情况。
第一类、村委会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土地流转:
村委会作为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是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或私自将集体土地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转为建设用地的。
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当农户承包土地后,村委会是无权任意收回已被承包的土地,或强迫村民违背自己的意愿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的。
如果有村民遇到这类村委会以自己名义征收/收回农民土地,出售或出租给第三方进行非农建设等用途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土地财产权利,举报村委会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二类、未经合法审批征收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正式实施前,须经有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的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实践中存在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或者越级审批,都属于程序违法。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征地公告信息,或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自己面临的征地项目是否具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未经依法审批就展开的违法征地活动,农民朋友们有权拒绝签字交地。
第三类、未依法组织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农民朋友们在征地过程中可以关注征收方是否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于未依法进行公告的,或者“走过场”贴上公告拍完照立刻揭下的,农民有权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确认自己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第四类、协议征地:
这类征地活动往往是征收主体不明,没有任何征地审批文件,也未经合法公告,仅通过村委会广播动员等方式,要求村民与第三方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以支付一次性补偿买断,或者支付年租金“以租代征”的方式进行协议征地。
一方面这样的征地行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征地协议的法律效力难以确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要承受很大风险;另一方面这类征地行为给付的“补偿金”或者租金的标准往往远低于依法进行的征地活动中的正常补偿标准。
对于这类明显违法且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农民朋友有权直接拒绝,因为这根本不是依法开展的国家征地活动,既不具有合法性,更没有法律强制力。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