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利害关系。
在征收拆迁中,房屋承租人作为基于民事租赁合同取得房屋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主体,和征收拆迁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一个在具体司法适用中略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农房承租人有权参与拆迁维权吗?》一文中为大家做了初步解析,在此不再赘述。
而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强拆行为,我们可以基于两点理解“利害关系”的存在。
其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强拆需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要求,满足一系列前置条件,其中包括对“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材料收集。承租人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明显具有与强制执行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强制执行的意见权也应当被尊重和采纳。
其二,当强拆行为发生后,除了房屋本身之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最多的就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承租人。一方面,在违法强拆中,承租人作为强制执行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享有的意见权和异议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承租人的实际财产权利因强拆行为受到了损害。
综上,基于承租人的以上权利,承租人与强拆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