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中,征收部门是无权任意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进行断水断电的,被拆迁人作为水电用户,依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建立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用户未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供水供电公司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暂停供水供电,且须按照规定向范围内用户进行通报。
如果有被拆迁人遭遇断水断电逼迁的,可以先收集了解有无相关断水断电公告,如属于供水供电公司擅自单方面断供的,被拆迁人可以先向供水、供电公司提出要求按照相关合同恢复水电供应,进一步可以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作为维权的辅助手段。
当然,实践中供电供水公司积极配合被拆迁人的可能性并不稳定,被拆迁人在要求其履行供电供水合同义务的同时,可以向当地的监察部门和电力、水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查处,以加快问题解决的进度。
与此同时,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水电供路的毁坏情况进行报警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公共财产的相关规定义务,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和水电公司的回应,更有力地将断水断电与征收方违法错误征收行为联系起来,将问题重新拉回征收维权主战场。
被拆迁人必须明白,断水、断电其实也是拆迁方“水煮青蛙”式强拆的一部分,目的就在于促使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当被拆迁人遭遇断水断电断路等违法侵权逼迁行为时,对被拆迁人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被拆迁人如果要继续住在被征收房屋中,恢复水电暖供应就是必须的。被拆迁人向电力公司等提出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一方面是为了达到恢复水电等供应的基本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从供电供水公司方面获得水电断供的直接证据和断供原因的相关证据。
其次,在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被拆迁人一方面可以就违法征收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督促征收方改正错误行政行为,并为拆迁补偿谈判建立平等稳固的基础;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启动更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维权程序,如行政诉讼,更有效地进行权利救济。
最后,对于因不具法定事由且未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通知即停水停电等,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被拆迁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者给予赔偿。这是被拆迁人的权利,有赖于被拆迁人的主动寻求救济。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