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进行具体的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拆迁相关工作的合法情形,目前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村委会根据上文我们所说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在土地使用人不按照批准用途用地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用地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出于公共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须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正常的征地补偿。
其二是村委会依照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协助或配合征地拆迁部门实施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如帮助部署和进行土地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的调查和实地勘察工作,将征地情况和征地补偿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实施等。但此时村委会只是协助征地拆迁部门进行具体的征收和补偿相关工作,并非以村委会自己的名义实施征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