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征收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征补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启动复议诉讼法律救济程序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要启动强拆程序,都要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前置条件。即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法定期限内又不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异议,满足这一事实前提的情况下,征收方在完成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通知的法定行政程序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又《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也就是说,在这类依法强拆的过程中,在场的应该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法院的工作人员,且执行前后应当由执行员制作笔录并由在场人签名盖章。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被执行人是否在场,并非强拆执行是否合法的必要判断标准,但行政机关必须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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