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对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相关的补偿安置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民朋友们可以参考作为维权依据。
首先,国有农场征收(收回)时,并不因土地本属于国有而直接导致土地补偿缺失。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主张农场征收土地补偿时,不应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名义主张,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主张参照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其次,对于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意见》也给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简单来说,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时,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失地职工(农民)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安置补助,并不因土地性质是国有就直接不予补偿。具体补偿实现方式可以是直接的经济补偿,有安置条件的,也可以以安排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方式进行补偿。
最后,对于征收(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朋友们要关注征收的程序。
《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农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农场建制等方式收回国有农场土地或改变国有农场农用地用途。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