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征补方案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从依法公告,到被征收人意见权和听证权的行使,都旨在充分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充足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部分地方征收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意见征集、听证会组织等相关程序一笔带过,严重干扰了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而在对被征收人相关权利的蔑视背后,是无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依法应得的征收补偿的不合理削减克扣,违背了设立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概念的初衷。
对于这种情况,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主动要求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充分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对于罔顾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实施征地行为的,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予以纠正。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