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大宗财产的保护和取证:
在最高院发布的一则相关案例中,由于被拆迁人赵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观音像等价值共计300万元的大宗财物存在,且确因被诉强拆行为被毁损,最终三级法院均未支持其该部分的赔偿请求。
但对其主张的价值共计约6.6万元的沙发、茶几、桌椅、冰箱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的赔偿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根据最高法院在该案件的裁判文书中的意见,对于包括以上物品在内的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他不属于日常生活用品范畴的大宗财物,仍旧需要被拆迁人举证证明。
鉴于此,拆迁律师再次郑重提醒被拆迁人,如果拆迁补偿久商不决,被拆迁人一定要提前做好转移、保护贵重动产的准备,尤其是在接到如征收补偿决定、限拆决定等时。即使一时不方便转移的,也一定要做好拍照录像取证工作,最好能够准备充分的、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证据。
二、对房产的拍照录像取证:
除了对大宗财物的拍照、录像取证外,拆迁律师还建议被拆迁人在强拆发生前后做好房屋本身的拍录取证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相较于对强拆过程的拍录和对强拆人员身份的确认和证据固定,对房产本身价值和因强拆发生的变化状态的取证显然要易操作得多。
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拆迁相关公告通知后,用手机等具备摄影录像功能的设备对房屋内外进行录像、拍照。拆迁律师需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被拆迁人的相关影像资料一定要具备几个要素:一是拍摄时间;二是房产位置;三是房产的状态。
这一步的目的是,被拆迁人可以在提出相关赔偿诉求时,更有力地证明被强拆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