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
因此,进行土地征收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
所以,在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查看征收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土地审批手续。例如,如果被征收的是基本农田,但是批准征收的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则显然是不合法的。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