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征收土地需按照法律规定由审批权力机关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实践中有许多案例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越级审批等违法征地的痕迹。对于这类情况,土地权利因此受到侵害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征地相关审批文件,用以证明土地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的事实。
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权利人可以通过针对存在违法问题的征地审批和土地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复议机关和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阻止违法征地、用地行为的继续发生。对于存在强占、强征土地行为的,土地权利人还可以依法请求返还被违法占用的土地,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违法征地、占地行为遭受的损失。
除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以外,被征收人还有其他可以综合利用的权利救济途径。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如果政府在接到被征收人的查处申请后,依法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进行了查处,那么维权显然是利于被征收人一方的;假如政府接到举报后未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进行查处,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针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一步拓深维权的深度。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