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拆迁公司敢于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拆偷拆,且往往伴随着对被拆迁人的言语、武力逼签威胁,有恃无恐的样子让很多被拆迁人开始怀疑拆迁公司究竟有何“来头”。
事实上,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说,说了算的是以上政府机关和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条例》第五条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通常接触到的拆迁公司或者拆迁办公室,就属于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拆迁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组织),仅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征收拆迁相关工作。
总的来讲,拆迁公司并不因受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缘故,而比被拆迁人更“有权有势”。尤其是现有的经工商登记设立、以盈利为目的、承接建筑物拆除清理工作项目的拆除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受委托组织实施具体拆除工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