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由此可见,能否享受征收补偿,首先要求具有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在该经济组织中,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长期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所以,户口是能否享受拆迁补偿的必要条件。那么,一旦户口迁出,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就真的拿不到补偿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
以下这几种情况,即使户口迁出也能获得合理的补偿补偿:
1、因政策性原因户口迁出(比如上大学,服兵役,服刑):
(1)很多大学生为了方便,会在上大学的时候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他们去取得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且,他们在校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的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也就是说原家庭承包地仍然是在校大学生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他们并没有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当地公民的同等待遇”
因此,服兵役人员户口虽然不在村里,但依然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得到征地补偿。
(3)服刑人员被剥夺的是人身自由的权利或者政治权利,他们的村民资格并不因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国家也没有剥夺他们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而且他们在服刑期间依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服刑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不应以其为正在服刑的罪犯为由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
2、户口迁入小城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丧失: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说,这类人即使户口已经迁出原经济组织,但由于并没有丧失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拆迁的时候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偿。
3、外嫁女: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籍没有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且没有取得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因此,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已经迁出户口的人区别对待,不允许他们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明显不合法的。并不是迁出了户口,在农村征地时就得不到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