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一定的拆迁奖励是合法的。法律的本意是在房屋补偿之外对被征收人给予的额外的好处,很多拆迁户也是这样认为的。但实践中,很多拆迁户并不知道拆迁奖励金中存在的“猫腻”。
在拆迁时,拆迁奖励费高得离奇。面对高额的奖励金,很多拆迁户就想着赶紧签字拿钱,但被征收拆迁人所不知道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额奖励金也是从被拆迁人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这就是征收拆迁方的“心机”。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来诱引被征收拆迁方,让其忽视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律师提醒您,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而丧失了争取合法补偿的维权机会。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拆迁奖励应该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基础之上。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官网发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该条例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规避利用高额拆迁奖励费诱骗搬迁的拆迁行为发生。
遇到拆迁,首先得看看拆迁补偿协议上补偿数额是不是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不是,及时给的拆迁奖励金在诱人,也不要轻易签字。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基本没有补救的方法了,切记不要因小失大。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