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对于村民宅基地的规定可知,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有限制,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可知:“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的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可见,在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对于“一户多宅”在一般情况下属于违法情况,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将“一户多宅”的房屋作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呢?其实并不然,在某些情况下“一户多宅”也可能属于合法。结合案例为大家解析一下哪些情况下的“一户多宅”属于合法情况。
案例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Y与女朋友恋爱多年,终于决定今年结婚,但是两人没有自己的房子,于是Y同家里人商量决定先申请一个宅基地,建一个属于他和女朋友的房屋,但是Y和家里人并没有分户,后来相关部门来人说他们这个属于违章建筑,要求他们进行拆除,Y一下子就慌了,怎么好事要泡汤了?
其实,对于年满18周岁或者婚嫁后没有与原户主分户的村民,如若符合相关建房条件,但是还未建房的,是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建房。批准宅基地申请需要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同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在补办手续后进行确权登记。
案例二:经过继承获得的房屋
Y是家里的独生子,在结婚后和老刘分户,并申请了宅基地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屋。前段时间老刘去世了,Y合法继承了他的房屋,可是Y却听说“一户多宅”属于违法情况,Y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进行继承的,但是房屋是村民自己的财产,是可以继承的。Y继承房屋后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这些登记文件都是“一户多宅”合法的重要凭证。
案例三: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Y是村里出来的第一个大学生,在大学入学期间,Y将户口迁入了学校。后来Y工作后将户口迁回农村时,公安部门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批户口,而国土部门说要有户口才可以批宅基地。因此造成“一户多宅”的情况。
此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管理部门之间的过失问题导致,并不能由老百姓承担此过失产生的结果。因此此类情况下产生的“一户多宅”属于合法情况,可以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
案例四:房屋面积总额符合法律规定的多处房屋
当年申请宅基地时,Y申请的第一块宅基地并没有达到标准,因此相关部门给他批了另一块宅基地作为补充。但是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
在农村,有些地区由于历史缘由或者自然因素并不能大面积划分宅基地,只能进行分割,因此此时建成的几处房屋并不能认定为违法。
案例五: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进行房屋买卖
Y在年前购买了同村W的房子,但是前段时间听朋友说“一户多宅”违法,Y怕自己花了冤枉钱,买的房屋不合法,以后会惹上麻烦。
根据司法实践可知,如果宅基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给予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且二者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其买卖合法,但是需要买受人在买卖完成后及时进行确权登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