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又根据《土地管理安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宅基地并非严格不可转让,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依法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流转。
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人属于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宅基地(房屋)的,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利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宅基地被征收拆迁时可以取得相应的补偿。
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两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由于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多散见于各部法律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中,相对缺乏系统性,因此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总结和参考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拆迁律师希望能通过对相关争议和问题的整理和解答,给更多被拆迁人带来帮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