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简单来说,对于适合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土地,如耕地、林地、草地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不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依法承包土地的承包方享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益权利。农户取得承包地后,可以在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愿、有偿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在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根据流转方式的不同经发包方同意或报发包方备案后,将土地转让、出租、互换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流转,是受法律保护的。在以上法律规定要求下以出租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是正常的集体土地租用形式。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