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申请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另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的不服的,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异议并阻延强制执行(司法强拆)的发生。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另拆迁律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由于地方相关规定的失效,通常适用行政复议程序,也可以直接理解为通过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