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之前的两份公告都是在为征收补偿安置程序打基础,那么这份公告内容对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的影响无疑更加具体和深远。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此次公告将对被征收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数量以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做具体列明,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对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都将细致说明。
简而言之,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全部是关乎被征地农民因此次征地能够获得怎样的补偿安置的“干货”,被征收人应能从该公告内容中具体了解到自己能够获得的补偿安置条件是否合理,能否达到不使自己的原有生活水平降低的法定最低标准。
如果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也可以申请组织听证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这一步公告过程中,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积极把握和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力和申请参与听证会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因为这次公告的内容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多少补偿安置。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