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协议是否满足基本的有效条件。
提醒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进行搬迁前,一定要确认与自己协商约定拆迁补偿条件并签订拆迁协议的对象是否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是否存在越权代理的情形;确认对方允诺的回迁安置房(项目)是否真的存在。
实践中有拆迁方会要求被拆迁人签订“阴阳合同”,真正注明了双方约定好的拆迁补偿条件的那份“协议”有时甚至连拆迁方的签章都没有,仅在落款打印了无法确认签约主体资格的签约人(单位)的名称;也有拆迁方为了加快征收拆迁速度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产权人签订拆迁协议,等等情形,此时拆迁协议的效力显然也是存疑的。
其次,约定条件是否写进了拆迁协议。
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方违约拒不履行协补偿义务时有苦难言的原因是,拆迁方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会刻意回避将全部允诺的补偿条件都写入拆迁协议中,而是仅仅给出口头承诺,又或者在被拆迁人签字后将全部协议原件带走,不给被拆迁人留下凭证。
此时看起来被拆迁人向拆迁方主张权利的依据就只有记忆中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承诺,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的。鉴于此,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协商好的全部补偿条件内容,并在签约后即保留起码一份协议原件,以保证后续拆迁方拒不履行补偿义务时,被拆迁人能够有理有据地提出自己的维权诉求。
如果有被拆迁人签订了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的拆迁协议,那么在后续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就需要收集和保留更多的其他证据。例如拆迁方曾口头向被拆迁人允诺了部分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就要尽量保存录音录像证据作为佐证。否则在拆迁协议约定内容部分外的诉求就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
再次,确认自己的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
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为了降低征地审批的审级等目的,会出现违法征收拆迁超出征地审批范围的土地房屋的违法行政行为,此时由于被拆迁人的房屋根本就不在拆迁范围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不具备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不是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的主体。这也是被拆迁人需要谨慎提防的问题。
最后,注意被征收房屋的信息是否具体准确。
曾有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发现,自己拿到的协议上写明的被征收土地和被拆迁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信息与自己实际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相关信息不符。这种情况下,一旦拆迁方事后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被拆迁人就会受到更多维权阻碍。因为被拆迁人根本就不是协议中注明的被征收拆迁土地房屋的权利人。
因此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前一定要明确,拆迁协议中关于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信息表述是否完整、正确,能否体现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利人以及依法应当接受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避免出现争议时“有理说不清”。
拆迁协议有效好还是无效好?这是一个看似滑稽但背后满是辛酸现实写照的问题。为了避免自己陷入这个疑问怪圈,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签字前就秉持审慎态度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在确认真正通过协商与拆迁方约定了自己满意的拆迁补偿条件,并将之完整地体现在拆迁协议中后,再行签字。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