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集体经济组织截留超过规定最高比例的征地补偿款,仅将极少的补偿款用于分配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该类案例中常伴随着贪腐等犯罪行为;
其二,村委会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村民会议,伪造村民意见和签名,私定分配方案,最终出现补偿款分配不均的情况;
其三,拒绝部分依法享有征地补偿分配资格的村民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拆迁律师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不论被征收人遇到的是以上哪种情形的侵权问题,都离不开依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产生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不管该方案是自始不存在还是并非依法产生又或是方案内容存在违法侵权,都影响着被征收人的下一步维权行动。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如果认为自己未分配到公平合理数额的补偿款,应当第一时间将目光转向这份《分配方案》,从分配方案的产生(程序)和内容两个角度入手查找可能存在的违法点。
有诸多案例反映,当维权进行到这一步,被征地农民遇到的第一道阻碍就是能否见到这份《方案》,以及如何确认《方案》的产生过程和方案本身是否存在作假、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等依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施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查询。
如果有农民朋友对我们提到的这份分配方案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也没有见过的,可以依法向村委会申请公开,村委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以供查阅。也就是说,对于这份重要信息,村民应当向村委会申请公开。
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的是,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村务公开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与政府信息公开要区分开来。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后续设置的救济程序,并不直接适用于村务公开,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避免因找错维权方向而碰壁。
在此基础上,如果村委会未依法公布应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农民朋友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责令依法公布,对于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农民朋友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定,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曾发布一则涉及村务公开和合法性的裁判案例,拆迁律师认为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征拆维权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该案中,当事人以本村多次换届选举存在违法犯罪情形为由,向当地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告知自己申请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的答复后,当事人不服该答复,将市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市政府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结合最高法的审理意见,该案有两个重要的争议点,一是村务公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二是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究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还是信访举报事项。
根据我们以上所做的相关解析可知,该案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市政府未对申请事项进行公开,于法并无不当之处;再则,即使当事人认可自己的行为是信访举报,市政府也不是该信访举报事项的管辖单位。
故而最高法经审理认为,该当事人的诉讼申请于法无据,最终做出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