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知情权,即被征收人有权知晓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的信息,且应当能够从公告中得知自己在对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的救济权利。
其次、是听证权利。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涉及旧城改造项目时,如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如果被征收人压根没有见到征收补偿方案,自然也不会知道自己对方案有什么意见。
最后、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征收公告中应当载明被征收人拥有这些权利,并且应当注明被征收人提起这些程序的时限,很多被征收人没有见过这些公告,或者见到的公告是不完整的,因此压根不知道自己享有这些权利,觉得自己权益受损时,也就只知道去政府进行信访,最终问题没有解决,反倒有可能错过了启动有效维权法律程序的时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