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被拆迁人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后,强拆往往是紧随而至的。
对于补偿决定作出后的强制执行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两个关键点:
其一,自《条例》出台实施开始,在拆迁活动中,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是无权自行组织强拆的,必须依法按程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多了一道“保险”。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自己面临的强拆活动自始至终没有法院的介入,那么很可能是本该早已匿迹的、现已属违法的“行政强拆”。
其二,既然政府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就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和申请条件,被拆迁人应当关注自己面临的强拆是否满足了这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当表面上按部就班的司法强拆活动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时,被拆迁人应当能够把握住这些重要的维权切入点。
以上的相关内容,拆迁律师在以往谈到相关问题时都有或深或浅的提及,今天暂不重点解述。最近有被拆迁人问到,是否只要《补偿决定》作出,政府就可以想什么时候强拆房子(强制执行)就什么时候强拆了?
(采晴整理)